勞動者請求存在跨境共同用工的內地企業(yè)承擔用人單位責任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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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楊某入職某鮮公司擔任技術總監(jiān),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社保關系。后楊某又通過涉外服務機構辦理赴澳門工作事宜,與澳門某魚欄簽訂勞動合同。某鮮公司與某魚欄的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及業(yè)務存在重疊,均有向楊某發(fā)放工資及安排工作。后雙方因離職問題發(fā)生爭議,楊某遂提起勞動仲裁請求某鮮公司支付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認為,某鮮公司與澳門某魚欄雖為分別在內地及澳門注冊成立的獨立商事主體,但二者屬于關聯企業(yè),均與楊某簽訂了勞動合同,且均有向楊某發(fā)放工資及進行用工管理,應當認定某鮮公司與澳門某魚欄存在共同用工關系。楊某請求確認與某鮮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由某鮮公司支付工資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依法應予支持。故裁定駁回某鮮公司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隨著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的推進,跨境用工規(guī)模持續(xù)擴大,內地居民同時為內地及港澳公司工作的情形越發(fā)常見。本案為大灣區(qū)跨境共同用工勞動關系的認定提供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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